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
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通知
校内接收截止时间(重要!!!):4月1日中午12点(请注意校内提交的截止日期,给科研院预留时间进行形式审查、校内遴选时间及后续申报人材料修改、协议签署、系统平台填报时间)
材料模版2025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书模版.rar
请以学院为单位,由科研秘书老师统一反馈至103009318@seu.edu.cn
一、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
(一)重大科技开放合作平台建设项目
1.国际大科学计划推进项目 深入践行国际科技合作倡议,支持有关国际大科学计划重要承载机构建设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机制、提升创新能力和任务承担能力、开展高质量联合科学研究、加强高层次国际科技与人才交流。定向组织申报,经专家论证,按任务需求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相关设区市、县(市)、高新区等共同支持。
2.境外重大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支持我省在境外建设的重大研发机构,依托境外创新环境和高端人才,开展高质量跨境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定向组织申报,经专家论证予以支持。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3.省地共建跨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支持地方重点引进境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及跨国公司等在 我省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跨境技术研发和转移业务,促进境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有效转化和产业化。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申报条件:机构有优质稳定的境外合作渠道;有较好的专业 团队、满足业务要求的工作条件、明确的跨境技术研发和转移服 务章程和业务发展规划;有一定的跨境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已获地方有关部门签约重点支持和地方资金投入。
(二)“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支持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 家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和海外应用示范,促进我省 技术或产品走出去,推进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优先支持国家级“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与海外共建单位联合开展科学研 究、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和转移转化。加强支持与中东欧国家科技创新合作。主要外方合作机构所在国应为共建“一带一 路”国家(国家 名单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国别专区栏目)。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申报项目须在合作方所在国实现应用示范。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三)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
聚焦我省重点产业创新需求,支持面向港澳台地区开展跨境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助力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牵头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必须联合至少1家江苏企业参与。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四)双边创新合作项目
1.落实我省与新加坡、挪威、以色列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 或谅解备忘录,聚焦双方确定的重点领域,共同支持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 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根据省科技厅与相应国别计划主管部门 共同商定的征集计划,申报通知另行发布。
2.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创新需求,支持与创新型国家产业技 术创新能力强的机构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助力共 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与德国、英国、芬兰、荷兰、澳 大利亚、日本等与我省签有合作协议的国家合作。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牵头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必须联合至少1家江苏企业参与。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合作国别 不包括新加坡、挪威、以色列。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二、有关要求
1.确保申报单位与境外合作机构符合要求。项目申报单位 须为2023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重大科技 开放合作平台建设项目可放宽注册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须为 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外资企业按照要求 积极申报相关项目。对于“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港澳台科 技合作项目、双边创新合作项目,项目的主要境外合作机构不得 是项目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外资在境 内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在境外避税地设立的壳公司, 项目不得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
2.提供规范的合作协议等核心支撑材料。“一带一路”创 新合作项目、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双边创新合作项目的境内外 合作双方机构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 且项目境外方负责人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与境内申报单位 开展合作。合作协议等文件应内容规范,签字、盖章、签署日期 及签约各方代表的姓名、职务等信息齐全有效,各方职责分工及 知识产权条款具体明确。外文合作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如有境内合作单位,申报单位也需与境内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或合作意向书。申报时仅有合作意向书的项目,获得立项后须在 签订项目合同时提供正式的合作协议文本。省地共建跨境技术转 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应提供具有境外合作渠道、获地方签约重点 支持和地方资金投入等方面的相关佐证材料。
3.切实执行限额申报等相关要求。对于本年度国际科技合 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每所高校限报5项,每家科研机构限报2项。
除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省科技计划项目(定向组织、“揭榜挂帅”项目除外)。有在研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有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2025年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定向组织项目除外)。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省科技计划项目。
不得将同一项目(依托同一建设内容、同一关键技术等同一 核心内容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或同时申报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项目。凡属重复申报的,取消立项资格。
4.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 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 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社 会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 体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将 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项目合 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 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研究涉及人体、实验动 物、人工智能等属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 〔2023〕167号)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项目,应按要求进 行科技伦理审查。
5.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 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强化审 核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并会同同级 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省科 技厅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 抽查。本计划不受理涉密项目,申报材料中有涉密内容的需作脱密处理后再申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查。
6.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认真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 于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六 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 政风险防控关口。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 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 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7.鼓励项目申报单位采用租赁或共享专用仪器设备,对确 有需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的项目,申报 单位应说明所购置大型科学仪器的必要性并承诺遵守查重评议、 开放共享等有关规定要求。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人: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 任晓慧 陶飞 联系电话:025-57711715 025-57719873
联 系 人: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 李彬 赵阳 联系电话:025-85485926 025-85485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