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参与讨论决定行政工作重要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6-19     浏览次数: 3874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各项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据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问题,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行政工作重要问题包括,工作计划,本部门的人事变动,人员奖惩,培养、管理育人,创收和分配等。 
      
第四条 党支部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或委员与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要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单位)行政工作的能力;党支部与行政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党政领导请示,协调解决。
      
第七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委会,讨论所属单位行政有关工作并提出建议。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支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担任行政负责人的党内外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八条 党支部要教育党员和职工服从行政的领导,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第九条 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正、副领导可以兼任党支部书记。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机关党总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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