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2-06-19     浏览次数: 11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履行机关党委的职责,保证党委议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机关党委委员会是校机关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机关的贯彻执行;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对党支部工作的具体领导;领导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各部门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委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准则》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以机关实际情况为依据,提高议事决策的正确性、实效性。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议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制订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机关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第六条 研究决定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布置和检查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审查发展新党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协助校领导对机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讨论分析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提出领导和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任务、方法、途径和措施,配合机关各部门领导共同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八条 支持和协助部门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完成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把了解到的机关部门工作中的缺点、问题转告部门负责人或报告学校党委。

  第九条 对包括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干部进行教育和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机关的政治保卫工作、保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以及职务评审、晋级、出团出境等方面的政治审查。

  第十二条 讨论机关工会、共青团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它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鼓励它们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第十三条 协助党委和行政职能部门研究统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退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讨论通过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委员会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研究确定向学校党委的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讨论上级规定应由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的问题,以及其它需要提出党委委员会研究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和决定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要根据上级规定和机关的实际,建立和坚持必要的议事形式和制度。

  1.党员大会: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党委向大会报告工作。

  2.党委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

  3.党支部书记例会,每月召开1—2次,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布置任务,交流情况,检查工作。

  4.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学期一次,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委员同时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小组或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建立党委委员参加并指导基层党支部生活会制度。

  第十七条 党委议事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与会人员要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副书记)请假。会后由主持人向他们介绍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议案涉及到党委成员时,当事人应回避。与会人员对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为提高会议质量,每项会议要有明确的主题,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每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委员。

  第二十条 党委议事、讨论要畅所欲言,发言要出以公心,讨论的决定或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意见基本一致的,口头表决,有分歧的,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相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议。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负责人要经常同机关各部门领导保持联系,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做好议事决策前、中、后期的准备、协调、检查和督促等各项工作。注意调查党委每个成员的积极性。担任机关各部门的领导职务的党内外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对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讨论决定问题,只能讲集体的决定,不能讲某个人的意见和讨论情况。在执行中领导成员之间要互通情况,主动协商,口径一致,互相补台,出现问题不推卸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工委员负责落实,并及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字或口头形式上报学校党委或传达到所属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 党委要通过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等渠道,动员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支持各部门领导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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