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8-31     访问次数: 3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科技综合优势,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服务,促进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东南大学科技服务归口科技处管理。东南大学科技服务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挂靠在科技处受科技处领导,代行科技服务管理的有关职能。
 
                              第二章  科技服务内容
 
第三条  科技服务的业务范围有:
    1、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专利技术的实施;
    2、参加和组织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以及技术商品的中介;
    3、受聘有利于教学、科研业务的兼职顾问;
    4、承接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翻版、创新以及资料翻译;
    5、承接各单位特有的技术专长、技术力量所能及的其他技术服务;
    6、办理技术市场合同的登记、认定及退税工作。按退税额的20%收取管理费(以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入股组建公司的除外)。
第四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科技合作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方面的业务咨询。
第五条  科技服务中心指导和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
第六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中心组织和参加重大的科技服务活动、科技合作洽谈、科技信息发布会和技术交易会。
第八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科技服务合同文本的审定、登记、统计以及履约情况的宏观管理。
第九条  科技服务中心协助各单位的合同当事人协调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办理技术合同所需的法人委托书,签发合同管理卡等手续。
第十条  科技服务中心承办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的实施、中介等推广应用的业务,负责学校的科技服务汇总统计。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登记、分类保存。
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科技服务中心批准,任何人不能借阅合同文本档案。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技术鉴定和报奖条件的,由科技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其他必要的处分:
    1、在科技服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私自与协作方作交易,收支不通过学校管理等侵犯学校权益者;
    2、除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3、除不可抗力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4、凡超出营业执照和资质所规定的范围承接项目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其税收由项目组自行交纳或委托科技服务中心代交,但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的其他有关管理参见《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