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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9访问次数:1127

关于2010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技司[2010]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支撑和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教育部将继续实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择优支持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现就2010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按以下27个领域归口申报:
1.数学;2.物理;3.化学;4.化工;5.农业;6.林业;7.电子科学技术;8.计算机与通讯;9.生物与基础医学;10.医疗卫生与临床;11.药学;12.中医药;13.能源;14.资源;15.环境;16.传统材料;17.新材料;18.先进制造;19.管理科学与工程(含工商管理)20.哲学、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教育;21.经济学;22.法学;23.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24.教育学、心理学;25.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26.历史学;27.艺术学、体育学。
二、申报条件
1.申请者须符合《“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附件1)第七条所列各项基本条件。
2.国内申请者应具有中国国籍,且必须通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请,不接受跨单位申报。
3.引进海外青年优秀人才纳入本计划一并申报。
4.坚持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加大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申报。注重与部门、地方和学校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衔接。
5.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者,不得再申请本计划。
三、申报名额
实行限额申报制度,你单位的申报名额是    名。
四、申报方式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实施985工程的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以公函的形式统一申报。不受理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申报。
五、其它事项
1.申请者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附件2),一式8份,加盖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公章。申请材料(包括附件)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双面打印,不超过40个页码。
2.各单位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清单》1份(附件3),加盖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公章报送,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电子文件(EXCEL兼容格式)。
3.申报截止日期:20101215(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超额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恕不受理。
4.资助人选确定后,教育部将择优选派部分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合作研究。
联 系 人:邹晖 李楠 高润生 
联系电话:010-66096358 66097382
    真:010-66096358 66020784
    编:100816
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科技司综合处
电子信箱:zouhui@moe.edu.cn
附件:1.“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
3.“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清单
                        教育部科技司

                                       20101123

                                                   科技处截止时间2010年12月10日,请10日前将材料报送,方便汇总。

联系人   刘威 

电话:82628

邮件  :lwseu@seu.edu.cn